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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觀財報|內幕交易、短線交易!甬金股份實控人被罰沒近640萬

2025-01-10 16:30:12 中新經緯

  中新經緯1月10日電 甬金股份10日盤后公告,2025年1月9日,公司實際控制人曹佩鳳女士收到浙江證監(jiān)局下發(fā)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24年8月2日,因曹佩鳳涉嫌內幕交易、短線交易,證監(jiān)會決定對曹佩鳳女士立案。

  《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經查明,曹佩鳳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曹佩鳳內幕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一)內幕信息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1.內幕信息一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2年10月20-24日期間,甬金股份實際控制人、時任董事長虞某群向公司時任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jiān)申某貞提出公司回購股份的想法;申某貞開展政策咨詢、方案設計等工作。

  2022年10月25日上午,虞某群通過微信收到申某貞反饋公司回購股份具有可行性,同意由相關專業(yè)人員制定具體方案。

  2022年10月31日收盤后,甬金股份股票價格達到“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利益所必需”進行股份回購的條件,公司決定啟動股份回購計劃。

  2022年11月2日,公司與相關業(yè)務團隊召開會議,會議確定了回購方案中包括用途、金額、期限、價格、資金來源等主要事項,參會人員包括公司虞某群、申某貞等。

  2022年11月3日15:00,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回購方案的相關內容。

  2022年11月3日晚間,甬金股份發(fā)布《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方案的公告》,稱公司擬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回購股份總金額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且不超過人民幣10,000萬元,回購價格不超過43.43元/股。

  甬金股份回購股份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一的敏感期起點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公開于2022年11月3日晚間。虞某群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內幕信息時間不晚于2022年10月25日。

  2.內幕信息二的形成和公開過程

  2023年8月22號,虞某群與申某貞溝通商量公司回購股份事宜。當天申某貞安排公司時任證券事務代表程某搜集市場案例,了解法規(guī)規(guī)定;申某貞測算可回購的金額規(guī)模。

  2023年8月24日,申某貞等人測算回購后公司整體負債率并匯報虞某群后,程某按照監(jiān)管要求擬定初步方案,報虞某群確認后基本確定回購方案。

  2023年8月25日下午,程某通過公司郵箱和微信工作群向公司全體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發(fā)送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通知,接收通知的人員包括虞某群、時任董事曹佩鳳等。

  2023年8月28日上午,公司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公司回購股份方案,參會人員包括虞某群、曹佩鳳等。

  2023年8月28日晚間,甬金股份發(fā)布《關于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方案的公告》,稱公司擬以自有資金回購公司股份,回購股份總金額不低于人民幣20,000萬元且不超過人民幣40,000萬元,回購價格不超過34.2元/股。

  甬金股份回購股份事項,屬于《證券法》第八十條第二款第十二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七項規(guī)定的重大事件,公開前屬于《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二的敏感期起點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公開于2023年8月28日晚間。虞某群、曹佩鳳等人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中虞某群知悉時間不晚于2023年8月22日;曹佩鳳知悉時間不晚于2023年8月25日。

  (二)曹佩鳳內幕交易“甬金股份”

  1.曹佩鳳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虞某群關系密切

  曹佩鳳與虞某群系夫妻,同為甬金股份實際控制人,溝通聯(lián)絡頻繁,關系密切。

  2.賬戶組情況

  內幕信息敏感期內,曹佩鳳控制并操作以下證券賬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一是“張某杰”證券賬戶,2021年2月18日開立于申萬宏源證券有限公司南通朝霞路證券營業(yè)部,資金賬號為24XXXXXX36;2023年3月2日“張某杰”申萬宏源證券賬戶轉托管至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賬戶為41XXXX53。二是“錢某”證券賬戶,2020年9月7日開立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北侖新碶證券營業(yè)部,資金賬戶為41XXXX73。三是“鄭某珍”證券賬戶,2021年8月16日開立于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寧波北侖新碶證券營業(yè)部,資金賬戶為41XXXX22。

  3.兩次交易情況

  內幕信息一敏感期內,曹佩鳳控制使用“張某杰”“鄭某珍”證券賬戶,累計買入“甬金股份”122,400股,成交金額3,013,424.9元,其中“張某杰”證券賬戶共買入60,000股,成交金額1,473,946元;“鄭某珍”證券賬戶共買入

  62,400股,成交金額1,539,478.9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賣出117,400股,經計算,盈利549,164.97元(含賬面盈虧)。

  內幕信息二敏感期內,曹佩鳳控制使用“張某杰”“錢某”“鄭某珍”證券賬戶,累計買入“甬金股份”405,500股,成交金額8,191,743.5元,其中“張某杰”證券賬戶共買入258,900股,成交金額5,138,580.5元;“錢某”證券賬戶共買入143,600股,成交金額2,993,193元;“鄭某珍”證券賬戶共買入3,000股,成交金額59,970元。截至2024年8月27日,共賣出402,500股,經計算,虧損666,332.16元(含賬面盈虧)。

  4.曹佩鳳交易“甬金股份”行為明顯異常

  兩個內幕信息的敏感期內,曹佩鳳控制并操作賬戶組臨時轉入資金并集中買入“甬金股份”,買入意愿強烈,買入時間、賬戶組轉入資金時間均與內幕信息形成、發(fā)展過程基本吻合;2023年8月25日曹佩鳳知悉內幕信息二后,于2023年8月28日控制并操作“錢某”賬戶繼續(xù)買入“甬金股份”,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5.曹佩鳳對其交易行為無法做出合理解釋

  調查期間,曹佩鳳對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的理由、時點選擇等均未能作出合理解釋,其提供的理由均無法作為阻卻其內幕交易的抗辯事由。

  二、曹佩鳳短線交易“甬金股份”股票

  2019年12月24日至今,曹佩鳳為持有甬金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東;2019年12月24日至2024年5月8日,曹佩鳳任甬金股份董事。2020年9月11日至2023年3月6日期間,曹佩鳳控制并操作“張某杰”“錢某”“鄭某珍”證券賬戶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的行為。經計算,前述期間內(扣除內幕交易),曹佩鳳共買入“甬金股份”股票468,950股,成交金額14,893,383元,賣出“甬金股份”股票274,950股,賣出金額11,416,524.5元。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公告、詢問筆錄、證券賬戶交易記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曹佩鳳與內幕信息知情人虞紀群關系密切,兩個內幕信息的敏感期內,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信息均基本吻合,交易行為明顯異常;知悉內幕信息二后繼續(xù)交易相關證券;曹佩鳳均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信息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曹佩鳳的兩次交易行為均違反《證券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曹佩鳳作為甬金股份持股5%以上股東、時任董事,交易“甬金股份”股票,存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在賣出后六個月內買入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所述短線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浙江證監(jiān)局決定:

  一、對于第一次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曹佩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549,164.97元,并處以2,745,824.85元罰款。

  二、對于第二次內幕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責令曹佩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并處以250萬元罰款。

  三、對于短線交易行為,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曹佩鳳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綜合以上三項,浙江證監(jiān)局決定:責令曹佩鳳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證券,對曹佩鳳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約55萬元,并處以584.58萬元罰款。

  甬金股份表示,上述《行政處罰決定書》的事項內容僅涉及公司實際控制人曹佩鳳女士個人,與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業(yè)務開展無關,不會對公司日常經營、業(yè)務及財務狀況造成影響。公司今后將加強對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的培訓支持,協(xié)助、督促信息披露義務人加強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的學習,避免此類情況再次發(fā)生。

  公開信息顯示,甬金科技創(chuàng)立于2003年,是以冷軋不銹鋼為主業(yè)、多元化投資發(fā)展的實業(yè)集團。業(yè)務涉及冷軋不銹鋼板卷、不銹鋼水管、鈦合金材料,新能源電池外殼專用材料、金屬層狀復合材料等領域。

  截至1月10日收盤,甬金科技報17.47元/股,總市值64億元。(中新經緯APP)

來源:中新經緯

編輯:徐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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